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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居民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参保居民: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马秘[2008]30号)规定,从200911日起市辖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保障农村居民就医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2008年因病住院治疗至2009年出院的,出院结算时已拿到社会保障卡的,持社会保障卡和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病历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划卡补办住院手续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时无社会保障卡的,待拿到社会保障卡后再补办住院手续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二、200911日后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治疗,已拿到社会保障卡的,持社会保障卡和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病历、入院通知书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住院相关手续;无社会保障卡的,按原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办理住院相关手续,待拿到社会保障卡后再补办住院手续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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