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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知识问答(生育保险)

1、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何时调整实施?
      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出台了《关于<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并拟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实施。
      原《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4]51号)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补充规定》执行。
2、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哪些项目?
      ⑴妊娠期门诊常规检查费用;
      ⑵生育医疗费用;
      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⑷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及异位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⑸生育津贴;
3、哪些情形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
      (2)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况自行终止妊娠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4)属于医疗事故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6)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
      (7)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8)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生育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按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计划内怀孕的参保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4%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参保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由原渠道解决。
      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5、生育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待遇?
      计划内怀孕的参保职工或其亲属应于分娩或自然流产、引产后的60天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在资料提供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次月起在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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