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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服务指南(生育保险)

1、政策法规依据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95号)、《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4]51号)、《关于〈马鞍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马政[2007]44号)。
2、提交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女职工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二孩生育证》;
      (3)街道计生办计划内怀孕证明、结婚证、终止妊娠医学证明(自然流产、引产及宫外孕);
      (4)出院记录、医疗机构发票、《马鞍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表》;
      (5)审核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等。
3、办事程序
      (1)按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计划内怀孕的生育职工应于分娩或自然流产、引产后60天内,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凭存折在指定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4、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收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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